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借条是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借款时需要由双方协商来出具借条,还款时也需要对借条进行归还,并对借贷关系进行销毁,对于借条丢失等情况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处理,一般可以按照写收条的方式来认定。
一、光有借条起诉能赢吗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对于小额借款,如果仅有借条,比如几万元,如果出借人能做出合理解释,法院一般会支持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大额借款,比如几十万元,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原告仅有借条并不足以认定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则法院需要原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需要辅助其他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单据、出借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综合作出判断,否则法院有可能不予认可借款。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要借款,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现金,最好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以避免实际借出但不被法院认可的法律风险。对于小额借款,如果选择现金交付,则最好由借款人出具收据、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