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人数收费:每人每月最高10元;按建筑面积收费: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3元,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多层、小高层、非住宅类电梯: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楼:可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收费,企业自筹资金改造电梯住宅楼:可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收费,住宅改变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物业可与业主协商议定电梯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