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两种:
一是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不作为的债务;二是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法定抵销,对此问题,法律未有明文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抵销权,理由是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而认为超过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受,法律对此是予以确认的。债务人不自愿履行的,但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且符合法定抵销权构成要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对方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到达后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仅就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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