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登记证明怎么办理
首先,办理生育证明需要以下材料:(一)《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结婚证;(三)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四)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其次,办理部门: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然后、办理程序:持上述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材料原件进一步核实。
最后,办理时限及结果: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生育证明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具。
如果是外迁户人员的,则在拟入户口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证明。
如果属流动人口的,则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由于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生育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办理生育证明需要如下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四)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