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解的时候被告把欠条撕了怎么办
寻找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
日常生活中,欠款者骗来或夺取欠条并将其撕毁的事情屡见不鲜,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情节严重时还构成犯罪,从法理上看,借条是记载当事人的债权或证明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在民事上属于证明权益关系的书证范畴,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的有价证券以外,普遍认可的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
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的财产后,对财产拥有暂时处分权,且该财产必须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债务人只不过是有期限的占有,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此向债务人要求返还财产。
如果将借条销毁,债务人就可以凭借无借条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从而使债权人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实现,最终达到其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因此,通过暴力或者欺骗等手段获得借条的行为,从实质上看,与抢夺、诈骗他人财物并无区别。
对于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法院调解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时对调解要认真对待,慎重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签署调解协议即可生效。关于能否反悔,实践中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组织调解,征求被告的意见,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本案中,对于原告要求变更调解协议的主张,法院应当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变更调解协议内容,被告不同意的及时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能反悔,法院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此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
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其实也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因而要是法院调解后对方没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一般当事人签订了调解书,在调解书生效的情况下不允许起诉或上诉。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