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巴塞尔协议,全称《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8年7月由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文件。该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资本统一监管的第一个协议,故称。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目的是: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标准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主要内容:(1)资本的定义。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前者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后者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账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和次级债券。(2)资产的风险权重。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不同的加权数,即0%、20%、50%和100%,风险越大,风险权重越高。银行的表外业务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3)资本比率的标准。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充足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4%。(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规定至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法律依据】:
《新巴塞尔协议》 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是本轮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9月12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这些资本监管改革措施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未来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会议的基本内容
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在2010年9月12日的会议上,宣布加强对现有资本金要求的持续监管,并对在2010年7月26日达成的协议进行充分认可。这些银行资本改革措施和全球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推行,履行了全球金融改革核心议程的诺言,并且将在11月份韩国首尔召开的G20领导峰会上提交。
巴塞尔委员会一揽子改革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将从2%增至4.5%。另外,银行需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以应对未来一段时期对7%的普通股所带来的压力。此次资本改革巩固了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在7月份达成的关于强化资本约束和在2011年底前提高对市场交易、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需要。
此次会议达成了一个从根本上加强全球资本标准的协议。这些资本要求将对长期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增长有重大的贡献。安排资本监管过渡期将使银行在满足新的资本标准的同时,支持经济复苏。更强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和新的超额资本的结合将使银行可以承受长期的经济金融压力,从而支持经济的增长。
二、增加的资本要求
(一)最低普通股要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此次会议达成的协议,最低普通股要求,即弥补资产损失的最终资本要求,将由现行的2%严格调整到4.5%。这一调整将分阶段实施到2015年1月1日结束。同一时期,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建立在更严格标准之上的合格金融工具)也要求由4%调整到6%。(附件一概述了新的资本要求)
(二)建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一致认为,在最低监管要求之上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将应达到2.5%,以满足扣除资本扣减项后的普通股要求。留存超额资本的目的是确保银行维持缓冲资金以弥补在金融和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当银行在经济金融出于压力时期,资本充足率越接近监管最低要求,越要限制收益分配。这一框架将强化良好银行监管目标并且解决共同行动的问题,从而阻止银行即使是在面对资本恶化的情况下仍然自主发放奖金和分配高额红利的(非理性的)分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