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 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 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
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 10、 20、 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 20、 50、 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 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 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巴塞尔协议》明确了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标准与要求等.与之相对照,我国银行监管在对商业银行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对外资银行和对网络银行的有效监管以及监管体制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