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需要的证件和材料如下: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