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β-1b、托伐普坦片、甲苯磺酸拉帕替尼片、氟维司群注射液等4个原国家谈判药品,在本次续约不成功,如参保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给予6个月过渡期。参保人于2020年6月30日之后所产生的药品费用,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将不再支付。并且,各市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会适时替换治疗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