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我市职工工资收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为切实做好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办法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列入工作人员遗属补助对象系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7元;遗属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不超过90元掌握。
对孤独一人和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其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二、计算办法:1、 已故工作人员的配偶如有收入,其本人生活费按162元计算,其余作为抚养子女的
生活费,不足补助标准时,可以补足到补助标准。
2.已故工作人员的配偶无劳动能力并且无固定收入的,其有收入的子女应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计算遗属补助时,每一名子女按每月负担20元计算,不足补助标准时,再予以补助。
3.已故工作人员赡养的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如有其他子女,其遗属补助应按平均分担的原则计算。
三、已故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收入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工资套改未纳入部分及奖金、津贴、补贴(不含工作人员误餐费及特殊行业岗位性津贴)。
2.企业单位: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或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其他形式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其中对于按季或年集中发放的奖金,应以上一季度或年发放水平折合成月奖金计算。
3.家庭中个体劳动者收入或农业收入,一般可参照上年度的总收入,按月平均数计算。
4.离休、退休职工的全部收入。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一般不应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总额,但对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在计算其补助费总额时,可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90元。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其遗属困难补助费提高幅度不超过60元。
五、死者配偶有收入且抚养对象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不包括计划外生育的子女)的遗属家庭,虽达不到补助条件,如生活确有困难,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每个子女不超过20元的适当补助。对按本规定计算办法,遗属子女补助标准达不到20元的,也可按此办法处理。
六、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后,各单位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补助对象及计发遗属生活补助费,在遗属家庭人员及收入发生变化后,各单位应及时核对并相应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停止补助。在修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补助费计算办法后,按新办法计算的补助费数如低于原补助数额,可仍按原补助数额执行。
七、补助原则、补助对象及遗属补助费的开支渠道仍按津人工[1986]39号、津人工[1988]108号办理。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