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房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房屋所在地的民事法院。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股权继承案件管辖法院在哪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也为遗产,因此股权继承纠纷案件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
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由谁管辖的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