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6年度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同一单位须执行一个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3.缴存企业如因经济效益不佳、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最低缴存比例可由8%调整为5%。
(二)缴存基数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770元,最高不超过18000元。
2.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变更。
3.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4.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精确到元。
三、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并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
1.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2.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
3.单位办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4.各县(市、区)和**化纤集团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