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承认口头协议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法律上视为协议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书面形式的,应当书面形式。当事人同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达形式。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的,但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双方仅作出口头协议,主张证明其已履行协议,可视为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