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医院就医,医患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用假名看病,但是所享受的医疗服务具有附人身性质,是不可能被替代转让的,其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这不同于以他人的名字办理房产或者车辆登记。至于责任问题,也不是同医院的责任问题。此情形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同医院没有利害关系。其实就医院来说,不能确定身份也要救治,假名字假身份证,跟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