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是直属不可以给看守所犯人存钱,而依据规定,人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会对羁押人犯的物品进行登记,如果是非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代为保管,而违禁的物品会进行没收,所以给人犯存钱是没有必要的,无论是否直系亲属,给人犯存的钱,都不会交到人犯手中,钱是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
2.人犯出所后,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物品,会发还给人犯,所以如果亲属想给人犯存钱的,可以在人犯所后直接交给人犯,而亲属也可以委托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人犯,让律师了解人犯在看守所需要什么,然后将生活物品准备好,由律师交给人犯。
3.看守所对人犯的生活必需物品是会提供的,保障人犯在收押期间的生活,但衣服、被褥的,一般是由人犯自己准备的,家庭就可以帮被收押人员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第二十六条 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伙食帐目每月结算一次。患病的人犯、外国籍人犯,可视情适当提高伙食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