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3、争议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单位、住所等;
4、涉外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其外国国籍身份证明,外国诉状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自行起诉或答辩的,应当出示当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向法院发出的起诉书、答辩书、委托书等。必须由中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相关协会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在国外的华侨起诉或答辩的,应当出示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护照。向法院发出的起诉书、答辩书、委托书等。,必须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中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