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南宁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办理材料
1、《 南宁市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见习人员签字、见习基地盖公章)
2、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的银行凭证;(收原件,有银行业务章)
3、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等相关材料;(校验原件,社保局复印留存一份)
4、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首次提供);(校验原件,社保局复印留存一份)
5、《南宁市就业见习申请表》(首次提供);(收原件,见习人员签字按手印、见习基地盖章)
6、《南宁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首次提供);(收原件一份)
7、《南宁市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习终止时提供);(收原件,见习基地盖章)
8、《劳动合同》(见习期满有留用人员时提供)。(校验原件,社保局复印留存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