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可分为四种类型:
1、一般医疗服务合同,一般医疗服务合同是以疾病诊治为目的的合同。一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2、健康检查合同,健康检查合同是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医生同意检查相关项目;
3、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没有健康问题,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合同;
4、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其他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的范围已经大大超过了诊疗的目的。例如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安乐死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