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有对检验、鉴定不服的,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有权申请工作人员回避;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申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_x000D_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