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予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有限制。
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其中,基于财产授予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予的以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予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需的财产支配权。
一、委托人享有的权利有什么
享有下列权利:
1.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包括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管理方法变更权。
3.撤销权。
4.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的权利。
6.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
二、信托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2、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3、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
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4、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托委托人为达到一定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为受益人的利益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以求达到当事人所要求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但当事人本来的目的并不在发生信托财产移转之效果,即是说,转移财产不是当事人间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转移财产是作为达到其为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之目的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