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法院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涉外合同法院管辖的确定:1、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可以由上述地点人民法院管辖。
怎么去确定合同管辖法院
确定合同管辖法院的方式:1、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与争议有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纠纷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1、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可以向在境内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纠纷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涉外合同中,许多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涉外合同起纠纷了选择管辖法院的时候,如果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则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 (一)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这三类合同纠纷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约定管辖。 (二)法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下: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怎么确定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员法院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