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住院次数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600元,参保职工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次降低2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医疗照顾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报销比例:
1、本地住院: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报销百分之几九十,其它医疗机构报销百分之九十二(在职职工);
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报销百分之九十二,其它医疗机构报销百分之九十四(退休职工)。
2、转外住院: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百分之八十八,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百分之九十。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职工在本市门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百分之五十的现金,
其余部分,由治疗医院记账。
2、外地就诊: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现金垫付;
3、特殊门诊:本人定点医院门诊就诊记帐,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百分之六十,个人负担百分之四十
普通门诊:百分之四十由参保居民家庭门诊补偿金支付,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
特殊门诊: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百分之二十;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百分之二十;一级医院(含以下)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百分之五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