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有:
1、出席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工作会议。
2、定期对广大学生开展调研、收集学生意见并提交提案。
3、参加学生代表培训,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向所代表的学生群体负责。
4、自觉培养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全力投入学生代表工作,发挥学生代表纽带和桥梁作用。
5、坚持在工作、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树立较高威信。
6、努力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7、积极参加学代会各项议程,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成员的权利包括:
1.与会权:学生代表有权参加学代会预备会议、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案权:可以提出一切有关学生自我管理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案。
4.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参加列入大会议程的选举事项,包括选举或被选举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及其他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询问。
6.意见建议权:有权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级学生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表决权:有权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进行表决。
8.监督权:可以对其他学代会代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9.申诉权:在罢免学代会代表程序开始后,即将被罢免的学生代表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书面申诉,启动申诉程序。
股东代表大会可以提起诉讼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大会是不能提起诉讼的,如果要提起诉讼的,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需要经过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有哪些?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有:
1、出席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工作会议。
2、定期对广大学生开展调研、收集学生意见并提交提案。
3、参加学生代表培训,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向所代表的学生群体负责。
4、自觉培养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全力投入学生代表工作,发挥学生代表纽带和桥梁作用。
5、坚持在工作、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树立较高威信。
6、努力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7、积极参加学代会各项议程,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成员的权利包括:
1.与会权:学生代表有权参加学代会预备会议、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案权:可以提出一切有关学生自我管理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案。
4.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参加列入大会议程的选举事项,包括选举或被选举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及其他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询问。
6.意见建议权:有权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级学生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表决权:有权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进行表决。
8.监督权:可以对其他学代会代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9.申诉权:在罢免学代会代表程序开始后,即将被罢免的学生代表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书面申诉,启动申诉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具体名额由谁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法律依据】
《选举法》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几年一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法律依据】
《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第四条,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照_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