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庭审的过程一般会按照下列程序走:先由审判长查明到庭情况,告知有关诉讼权利;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由被告人进行陈述;再进行法庭陈述、辩论与质证;最后由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