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大致是这样的:首先是查明当事人身份。第二步就要宣布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以及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其他诉讼参加人,比如公诉人,辩护人。并且需要告知并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最后就是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开场时需要分别讯问被告人,了解对起诉书的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然后让当事人辨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