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一般都是公司交一部分,然后自己扣一部分。那么,对于未给职工交社保怎么办理退休金的这个问题,大家是否有所了解呢?下面整理了一些相关未给职工交社保怎么办理退休金的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档案、合同等,向劳动局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齐社保费用,然后再办理退休金。
二、社会保险损失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
1.举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对于第一个条件,应由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有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未给办理。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补办,只有在社保机构明确表示不能补办,且经法院确认社保机构确实不应补办时,才能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也即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上必须由法院作出确认,这是为了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果经确认社保机构可以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法院应驳回劳动者赔偿请求,并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寻求解决,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损失,一般来说未缴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的损失是即时损失,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是累计损失,延迟损失。但需确定损失的具体范围以确定赔偿的标准,劳动者社会保险损失的确定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
2.赔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即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但鉴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复杂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并未明确损失的确定标准和具体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全部损失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挑战。
相信大家看了在对未给职工交社保怎么办理退休金的具体描述以后,大家对这个问题应该是有了一定的了解了。除了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以外,还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也做出了相应的阐述。以上就是有关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