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持异议,被告的举证没有完成。被告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由条据的持有人对条据的真实性负证明责任,是证据基本属性之必要要求,它既有规则性的法理依据,也有明确的法条依据。
此外,如原告被告都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法律规定该类案件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但法院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判决原告败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