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部董事有实权吗,具体应该怎么规定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外部董事有实权。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其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外部董事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
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相关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如实向省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