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立法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如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机制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