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共生活需要共建,公共利益需要共享。只有共同维护公共利益,才能更好的享受公共生活。可以将法条中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理解为广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在对各相关利益进行综合衡量判断基础上所确认和实现的公共利益。即公共利益是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而不是哪一个单位、部门或者集团的利益,更不是某个个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该利益的维护将有利于公众的生活、产生、学习和工作,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与学习,给公众带来不便等等。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它与国家利益不完全相同,国家利益主要是国家作为主体而享有的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在这一概念中包括有关公共道德的内容。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外也常常称为公共政策,它和私人的利益是相对应的概念,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合之处,但并不完全等同。在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两个方面。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订立合同直接损害的是某个具体的当事人的利益的,则应当援引其他的法律规定来撤销或者宣告合同无效。
在社会公共利益中,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包括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与生活秩序,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生活秩序的行为往往也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只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对所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穷尽性的规定,所以以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作为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