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可以知道,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国防和外交都是大事情,修建相关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建设用地等,这些都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比如说修水电站,修公路、铁路,修水库等等,就属于这一类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原因征收房屋。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征地。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现在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设,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