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付房产首付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当对婚后的贷款偿还以及收益部门进行分割,因为婚前付的首付,所以对于首付的认定显然是属于一方财产,另一方不可以进行分割,但婚后产生的可以进行分割处理。
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上涨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许男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许男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许男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许男所有,该房屋的银行借款系许男的个人债务,应由许男承担偿还责任。至于原告孟女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没有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婚前已经付了首付的情况下,该房产就属于一方所有,但在婚后如果有共同还贷的情况,那么显然是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办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否则可以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