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伤残鉴定九级标准:_x000D_
(1)癫痫轻度;_x000D_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_x000D_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_x000D_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_x000D_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_x000D_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_x000D_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_x000D_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_x000D_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_x000D_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_x000D_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_x000D_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_x000D_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_x000D_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