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_x000D_
1、癫痫轻度;_x000D_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_x000D_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_x000D_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_x000D_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_x000D_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_x000D_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_x000D_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_x000D_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_x000D_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_x000D_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_x000D_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_x000D_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_x000D_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