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
为做好天津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3月8日
市人社局网站发布
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要充分发挥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具体如下
(一)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
在2024年全市公务员公开招考工作中,职位计划设置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倾斜。鼓励事业单位在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中,拿出岗位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相关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边远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岗位,边远乡镇所属教育、医疗卫生、涉农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可以根据以往招聘报名情况及人事管理实际,经本区人社局批准,市人社局备案后,面向本市或本区户籍(或生源)人员招聘。边远乡镇事业单位采用上述方式招聘的,应与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明确3-5年最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区委区政府)
(二)完善基层就业支持政策
2024年继续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基层法律援助岗和公安辅警。积极向人社部申请扩大本市“三支一扶”岗位招募规模。扩大“西部计划”岗位招募人数,2024年相关岗位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募。2024年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公安辅警。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置相应补贴和激励政策。持续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增强科研助理岗位吸引力。(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招生考试院、各区委区政府)
(三)做好国有企业招聘工作
办好“国聘行动”第三季,发挥国有企业稳就业示范作用,组织市管委管企业大力挖掘应届毕业生招聘就业岗位,全力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并适当向本市高校毕业生倾斜。(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各区委区政府)
(四)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各高校充分认清动员毕业生参军入伍是实现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2024年全市90%征兵指标用于征集高校毕业生。要根据高校毕业班人数,精准预分征集任务,压紧压实高校征兵政治责任,确保高校毕业生征集比例不低于预分任务的50%。要加强征兵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切实讲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定向招考退役大学生、普通高职免试专升本、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以及义务兵每年发放家庭优待金和退役一次性补助金等各项征兵优待政策。要畅通高校毕业生入伍渠道,做到合格毕业生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在校生入伍。(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征兵办)
(五)促进升学与就业有序衔接
教育部门指导各高校统筹安排好各类升学考试时间,硕士研究生招录工作在2024年5月底前完成,普通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招录工作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坚持复合型、兴趣型人才培养定位,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高校教务、招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扎实开展招生宣传、考试录取等工作,并纳入高校整体工作进行统筹部署。(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招生考试院)
(六)优化招考时间安排
尽早安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给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留出充足的求职时间,各有关单位须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政策性岗位释放,原则上9月1日前完成岗位招录各项环节。全市统一建立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委区政府工作台账,自2024年3月至8月,每周统计各单位政策性岗位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呈报市委、市政府。(责任部门:各相关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政策一览
一、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
申请条件: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免费开展的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1.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2.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4.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办流程:有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向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本人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号)。
(二)首次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经办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1.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或在本市涉农区创办企业的返乡入乡高校毕业生。
2.于2019年1月以后首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经办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首次登记注册企业2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相关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2号);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号)。
(四)创业房租补贴
申请条件:在本市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距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不超过2年。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
2.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补贴标准: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
1.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2.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
3.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经办流程: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1.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核查。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法定代表人就业登记、社保缴费情况核对和现场核实。
3.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4.申领。资格确认后,企业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7号);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号)。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请条件: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
经办流程:申请区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市级经办的,借款人可向承办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3号);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06号)。
二、就业支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
申请条件: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就业见习报名。(1)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2)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3)毕业学年在校生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3.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见习地点、月度出勤计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补贴标准:1.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按月获得见习人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且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就业见习期间由就业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低于每人每月10元。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3号)。
(二)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1.本市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2.本市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经办流程:1.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区人社部门通过人社信息系统对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部门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就组字〔2021〕1号);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
(三)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本市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经办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6号);2.《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就组字〔2021〕1号)。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两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补贴标准:享受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
经办流程:1.申请。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人社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证明》。
3.补贴拨付。高校毕业生按指定时间到经办机构领取补贴证明,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市人社部门复核后,每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
政策依据: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4号)。
(五)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脱贫劳动力家庭的学生;
3.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残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