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2、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二)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
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程序,这样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这也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而设定的。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法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原则虽然有很大的可行性,但民事案件之多,难免有缺漏,因此也是存在不足之处的。
二、扩展内容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有哪些?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进行审判,实事求是地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和裁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种案件活动中,只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必须独立进行。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审判工作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执行,保证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保证案件正确判决。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并不是不受任何监督。在我国,人民法院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要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监督。此外,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还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要求人民法院对一切公民都必须一律平等对待,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适用法律一律平等,还要求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能因公民的家庭出身、地位高低、政治倾向等非法定条件而对公民有不公正的待遇。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也应当表现在对待法人或其他组织方面,不论组织规模大小、企业性质、何人经营、主办单位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追究其违法责任。
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制度,是国家赋予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减轻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规定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的具体制度,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实行辩护制度,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判决或裁定案件以及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宪法》第13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裁定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是民族平等原则在诉讼制度方面的具体表现,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是确保各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诉讼的权利和地位,反对民族歧视,维护民族平等和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法律保障。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5.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对合议庭的组成、工作及合议庭成员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绝大多数案件以合议庭形式审判,合议庭审判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人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合议庭评议案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案件能够充分讨论、提高质量。对于疑难、重大案件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回避制度
在审判阶段,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与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审判,防止审判人员主观偏向的诉讼制度。为保证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批准回避申请,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一般应当回避的情形是: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具有以上情形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当报告本院院长要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7.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通过公开审理,使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对证据互相质证,明辨是非,便于审判人员查清事实。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都分别针对各类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保证公开审判原则的切实贯彻。公开审判是人民法院各项诉讼制度和原则的中心环节。审判活动公开,可以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直接置于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改进审判作风,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保证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可以使旁听群众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达到减少犯罪的效果。
8.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对所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如果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案件,不论是否经过两审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方能生效。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以及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多年司法经验的总结,既可以使第一审的错误的或不当的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及时的纠正,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又可以便于群众进行诉讼,避免因审级过多,而引起诉讼的拖延,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
9.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工作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确立审判监督制度,是我国审判工作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的体现,通过审判监督制度,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能够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冤假错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10.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既是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审判工作组织,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对保证办案质量和实现国家审判职能有重大作用。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四项: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3)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4)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11.司法责任制。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