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确认股东资格的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_x000D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_x000D_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_x000D_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