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律师回答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满足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天内办理。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应在三个月内开工,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中止施工需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恢复施工前需报告并核验施工许可证。未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超过六个月的工程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延伸阅读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情况。对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关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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