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2001年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章不同,有的地区规章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章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章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章而定。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章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章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个人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