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劳动、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来源。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在家庭中的分工各有不同:有的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各自都有经济来源;有的由一方在家操持家务,另一方外出工作赚钱;有的一方因病不能劳动甚至需要别人照料,另一方赚钱养家;还有的一方赋闲在家,另一方赚钱养家,等等。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不容易产生争议。第二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是因为这只是家庭内部分工不同,操持家务、照顾家人与外出工作同样是劳动,同样有价值,而且正是因为一方承担了家庭责任,另一方才能更好地在外面打拼,因此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同样有贡献。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是因为成立后,夫妻在经济上即成为一个共同体,第三种情况下是一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劳动,而夫妻之间又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以患病方同样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第四种情况是因为既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愿由一方供养另一方,那么在离婚时双方也应该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经济共同体的利益。综上所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论是靠双方劳动、经营取得的财产,还是靠一方劳动、经营取得的财产,无论是靠体力劳动取得的财产还是靠智力劳动取得的财产,不管婚龄长短,在离婚时原则上都应均等分割。
夫妻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其来源与劳动所得相似,离婚时原则上可以由双方均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