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胃癌晚期所立遗嘱有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虽然是胃癌晚期,但意识清醒,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那么其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是有法律效力的。但遗嘱人无法正确表达自身意志,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