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可以委托分公司开票吗?
一般而言是不可以的.合同具有相对性,约束的是总公司与另一方,不关分公司的事,除非获得另一方同意,总公司中标,就是总公司去参与一切经营业务,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啥业务交易与分公司没有关系,分公司开展业务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总公司中标后,由分公司开票结算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除非合同有特殊约定外.根据国家投标中标的相关规定,中标单位或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以,税务为认证你们虚开发票.到时候总公司分公司都要被查
分公司可以开发票.但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分公司在进行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税务局申领发票.如果分公司业务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你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你们就可以互相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
2、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他只能给你开具普通发票,而且总公司不能抵扣;你也只能给他开具普通发票,在他那里不存在着抵扣问题.
3、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代开增值税税率为3%(自09年起不再区分工、商业,一律按照3%征收)的专用发票,但是对方公司只能3%的进项税额,从自己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觉得麻烦,也可以由总公司统一寄出发票.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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