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为案件事实,其特点为与案件相关具有诉讼意义、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比如需要证明是否构成犯罪,量刑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程序方面是否需要回避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