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车执照丢了当事人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是不支持异地补办的。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本人的身份证以及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