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该两个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既然代位权是债权人债权的对外效力和权能,债权人必须对
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或者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
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不仅不存在,代位权就无从谈起。既然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存在着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在债权的行使上有懈怠行为,或者说应当并且能够行使债权而不去积极行使债权,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
人已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只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尚未实现权利,则不属于怠慢于行使权利。
(3)债务人对债权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偿还债务的,可以认为构成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怠于行使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