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该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商定,购房者应该按购房款二-三%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部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九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五0元/平方米。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