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要注意的风险是什么呢,企业并购重组要注意的风险是什么呢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
第五、在并购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并购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规划并购重组税务架构与交易方式。
第六、注意职工安置的风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企业并购的原则有哪些企业并购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
企业并购的原则:
1、依法和依规原则。
2、实效原则。整合要以收到实际效果为基本准则
3、优势互补性原则。
4、可操作性原则。并购整合所涉及的程序和步骤应当是在现实条件下可操作的。
5、系统性原则。并购整合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各种要素的整合。
企业并购重组要注意哪些风险
1、在并购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并购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 2、规划并购重组税务架构与交易方式。 3、提升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并购重组潜在的法律风险 1、税务风险 在股权收购的情形下,被收购公司的所有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都将被新股东承继,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通常包括:假发票、纳税申报不合规、偷税、欠缴税款等。 2、财务风险 主要是被并购方在并购过程中对提供给并购方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虚假陈述,以增加其谈判的筹码,在并购的谈判中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是并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财务风险一般集中在虚列资产或隐瞒负债方面,隐瞒负债的主要作法是银行贷款和各种应付款应列而未列,虚增资产是指被并购企业对固定资产高估或少提折旧。 特别是对于已经停产的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有些生产设备可以不提折旧,但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却在下降,被并购企业通过少提或不提坏账准备从而增加了应收账款净值或者通过高估存货价值,对无形和递延资产摊销期延长和长期投资权益虚增等。 3、职工安置的风险 并购方往往会在接管目标企业后面临职工安置的问题,并购方将代替被并购方履行几乎所有的原始雇佣合同中的义务,包括薪金、补偿金、退休金等由雇佣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债务。
企业并购需要哪些程序
1、企业决策机构作出并购的决议。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对企业进行并购形成一致意见,做出决议。并授权有关部门寻找并购对像。2、确定并购对象。企业并购成功的第一步是选择正确的并购对象,这对企业今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一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选择,一种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其信息来源于全国各地,信息面广,信息资料规范,选择余地大。另一种是并购双方直接洽谈,达成并购意向,制定并购方案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3、尽职调查并提出并购的具体方案。并购企业应对目标企业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如目标企业的企业法人证明、资产和债务明细清单、职工构成等进行详细调查,逐一审核,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并购方案。4、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国有企业被并购,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5、进行资产评估。对企业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企业并购成功的关键。并购企业应聘请国家认定的有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同时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的转让底价。6、确定成交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以协议、拍卖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市场价格。7、签署并购协议。在并购价格确定后,并购双方就并购的主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并购双方的所有者正式签定并购协议。8、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并购双方按照并购协议的规定,办理资产的移交,对债权进行清理核实,同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等转让手续。9、发布并购公告。并购完成后,并购双方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并购公告。
企业并购是什么意思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作为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是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
《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