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借款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被申请破产单位所产生的一系列债务,包括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为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职工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法人财产致人损害等所产生的费用,但是破产费用不属于共益债务借款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