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狱警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二、罪犯有哪些表现可以得到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三、监狱警察受贿如何量刑
监狱警察属于同家机关工作人员,狱警受贿的,受贿数额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受贿罪进行处罚,量刑依据情节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综合上述,律师整理有关狱警的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监狱的人民警察出现上述所列行为,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