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速裁程序是对一些简易、小额的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是比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灵活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第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第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天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